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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

添加时间:2019-03-26 16:07:34   浏览次数: 次   河北威美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打印   关闭窗口

日前,山东印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代替DB37/ 664—2013)》。标准将于2019年9月7日实施。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代替DB37/ 66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

——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

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37/664—20192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DB37/T270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5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火电厂thermalpower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existing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3.3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new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3.4燃煤锅炉coalfiredboi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oil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3.6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gas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3.7其他燃料锅炉otherfuel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外,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其他燃料的锅炉。

3.8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DB37/664—2019

3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9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W型火焰炉膛archfiredfurnace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烧空间。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2016年9月19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6年12月3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3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锅炉或燃气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4.4采用氨法脱硫或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其氨逃逸浓度应满足HJ2301的要求;氨厂界浓度应满足GB14554中1.0mg/m3的限值要求。

4.5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及山东省发布的公告、方案及规划中关于特别排放限值等的相关要求。

4.6两台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按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中*严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4.7煤场、灰场以及辅料的贮存、卸载、输送、制备等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并满足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和HJ820等的相关要求。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HJ/T55、HJ/T397、HJ819、HJ820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1.4新建和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6达标判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实施与监督

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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