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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加快钢铁、焦化等高排放行业*低排放改造和燃煤电厂深度治...
浏览次数:    2019-04-26

4月24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调度会,厅党组书记、厅长高建民主持会议并讲话。高建民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正视差距,找准问题,紧盯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认识再提高、措施再强化、力度再加大,以钉钉子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这场硬仗。

厅党组书记、厅长高建民主持会议并讲话

高建民强调,2019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目前,各项重点工作已经进入加快推进的关键阶段,特别是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打好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基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对照年初工作计划,认真查找差距不足,逐一细化目标任务,逐一实化攻坚举措,逐一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全力以赴推进工作落实,确保不折不扣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019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

一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监管,对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不降反升突出或全省排名靠后的地方开展驻点解剖,倒逼地方扭转空气质量恶化的趋势。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治理,要加快钢铁、焦化等高排放行业*低排放改造和燃煤电厂深度治理,积极推进陶瓷、水泥企业*低排放改造;加大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突出扬尘污染的治、管、罚;着力强化移动机械全程管控,加强监督性检测;明确秸秆垃圾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对恶意焚烧行为严厉打击。同时,还要突出抓好应急管控、督查执法、执纪问责、信息化建设,深入做好近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空气质量保障等工作。

二是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要按照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流域治理的思路,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要聚焦划、立、治三项重点,狠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问题整改,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要深入开展不达标水体和重污染河流治理攻坚。要着力强化工业污水达标整治。要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要深入开展渤海综合治理。

三是扎实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巩固纳污坑塘集中治理成果。要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做好农用地详查收尾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深度调查,力争年底前完成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切实强化固废危废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四是着力打好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攻坚战。围绕加快推进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启动实施,从4月至6月将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的白洋淀流域治理专项行动。要全力推进白洋淀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大力推进保定市及白洋淀上游流域污染防治。要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要强化督察执法,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进度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是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要坚决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风险,坚持动态管理、防治并举、预防为先,常态长效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领域风险隐患。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大排查大整治,聚焦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全面排查整治违法违规侵占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破坏损害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要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机制,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与评估考核机制,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真正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六是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不放松。坚持督政与查企两手并重,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彻底解决落实“*后一公里”问题。坚决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积极谋划开展新一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倒逼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

*后,会议还就加强学习、纪律作风问题进行了强调,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两个维护”;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持续深化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确保做到“严、细、深、实、真”,以决战决胜的姿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厅领导、厅机关全体人员、厅属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石家庄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全体人员在驻地参会。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设分会场。

本文来源于《河北环境执法发布》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浏览次数:    2019-04-23

4月21日,受国务院委托,李干杰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报告指出,2018年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水平巩固提升,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019年4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受国务院委托,现就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过去的2018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作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理念引领方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在顶层设计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在法治保障方面,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把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为努力实现这一宏伟奋斗目标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在机构改革方面,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进一步优化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新组建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同时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了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2018年,把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栗战书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并带队进行实地检查。经党中央批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展开,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重大进展,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一、2018年生态环境状况

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水平巩固提升,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总的来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出现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出现反复。

(一)大气环境状况。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121个城市达标,占35.8%;全年优良天数比率79.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2.2%;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39微克/立方米,超标11.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71微克/立方米,超标1.4%;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值达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空气质量继续改善,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同比增加22个;PM2.5浓度同比下降9.3%,“十三五”以来累计下降22%;SO2浓度同比下降22.2%,NO2浓度同比下降6.5%,O3浓度同比上升1.3%,CO浓度同比下降11.8%。重污染天气过程的峰值浓度、污染强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均明显降低。

二是重点区域明显好转,秋冬季重污染依然多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1.8%、10.2%,其中,北京市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1%。汾渭平原PM2.5浓度同比下降10.8%,扭转了2015年以来连续恶化的趋势。但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年均浓度分别超标71.4%、65.7%,仍然处于高位,秋冬季以来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

三是大气污染治理日趋复杂,空气质量大幅改善难度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的多种组分均有不同幅度下降,硝酸盐超过硫酸盐成为PM2.5*主要的二次无机组分;同时O3浓度普遍上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防治问题更加凸显。随着大气污染治理边际递减效应逐步显现,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还需要一个过程,继续大幅改善空气质量的难度加大。

(二)水环境状况。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71%,劣Ⅴ类水体比例6.7%。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地表水水质持续改善,主要指标同比向好。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降低1.6个百分点。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黑臭水体治理对水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明显,涉及的101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水体比例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降低4.9个百分点。

二是重点流域水质稳中向好,部分流域有所波动。长江、黄河、珠江等十大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降低1.5个百分点。其中,长江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7.5%,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8%,同比降低0.4个百分点。辽河和松花江流域Ⅰ—Ⅲ类水体比例同比下降、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上升,水质有所下降。

三是重点湖库水质有所好转,水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开展监测的111个重点湖库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水质)湖库占66.7%,同比提高4.2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占8.1%,同比降低2.6个百分点。总磷仍是重点湖库的首要污染物。巢湖、滇池累计水华面积同比增加。

(三)海洋环境状况。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维持较好水平,夏季符合一类标准的海域面积占96.3%。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为74.6%,同比提高6.8个百分点。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9个重要河口海湾中,北部湾水质为优,胶州湾水质良好,辽东湾水质变差,其他河口海湾水质基本保持稳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微塑料等新型污染问题逐步显现。

(四)土壤环境状况。全国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部分地区耕地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依然存在,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周边耕地土壤重金属问题突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导致的土壤污染不可忽视。

(五)生态系统状况。全国生态状况总体呈改善趋势。森林覆盖率和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中有升。2018年完成的全国生态状况评价显示,生态环境状况优良县域共1561个,同比增加103个。我国生态环境依然脆弱,局部区域因开发建设导致的生态退化等问题还比较严重,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六)核与辐射安全状况。全国核安全态势总体平稳。未发生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事件事故。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持续降低,稳定在万分之一以下。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重点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总体良好。

(七)环境风险状况。全国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环境风险管理得到加强。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86起,同比下降5.3%。但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等重大环境风险源大量存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仍有发生。

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全部完成,达到“十三五”规划序时进度要求。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79.3%,好于年度目标0.3个百分点;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10.4%,好于年度目标8.4个百分点;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为71%,好于年度目标2.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为6.7%,好于年度目标0.6个百分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6.7%、4.9%,均超过下降3%的年度目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同比下降3.1%、2.7%,均超过下降2%的年度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好于年度目标0.1个百分点。

过去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决议》要求,制定落实方案;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核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配合开展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订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共完成1.1万余件相关文件清理。加快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等方面制度。

分两批对河北等20个省(区)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公开通报103个典型案例,推动解决7万多个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针对一些地区和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犯罪活动,各地侦破环境犯罪刑事案件8000余起。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联合挂牌督办、现场督导大案要案。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00多件。

(二)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国务院印发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发布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推进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向地方政府交办涉气环境问题2.3万个。全国实现*低排放的煤电机组约8.1亿千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4.3%。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由12个增加到35个,完成散煤治理480余万户,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和清洁取暖。在重点区域启动钢铁行业*低排放改造。加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煤炭等大宗物资运输加快向铁路运输转移,铁路货运量同比增加9.1%。推动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进一步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推进岸电建设与使用。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

(三)着力推进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或方案。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1586个水源地6251个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9.9%。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36个重点城市1062个黑臭水体中,1009个消除或基本消除黑臭。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完成长江干线1361座非法码头整治。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11个沿海省份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湾长制试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300个市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和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总结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全年完成2.5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

(四)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工作。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耕地风险排查整治,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坚定不移推进禁止洋垃圾入境,集中打击洋垃圾走私,2018年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46.5%。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挂牌督办的1308个突出问题中1304个完成整改。推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存在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五)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初步划定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5个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山西等16个省份基本形成划定方案。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稳步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增加到474处。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工程。整体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完成造林绿化1.06亿亩。恢复退化湿地107万亩,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4万平方公里。推进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六)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核安全法实施年”活动。全面实施核安全监管综合管理体系。依法严格核设施安全监管,聚焦核设施运行风险,保障45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等运行安全,11台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加强核安全基础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自动站建设。开展核安全国际合作。

(七)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实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推广绿色包装、绿色回收,推进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编制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和优化产业布局。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布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全年压减粗钢3500万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2.7亿吨,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有序推进,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3.1%。推动实施绿色制造重点建设项目,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进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治理,开展各类低碳试点示范。积极参加《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推动联合国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一揽子全面、平衡、有力度的成果。

(八)加快落实生态环境改革措施。全面推开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出台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方案。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推进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累计完成18个行业3.9万多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通报山西临汾等地监测数据造假等反面典型案例。

(九)进一步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安排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资金2555亿元。扎实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圆满完成1881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站新建和改造工作,顺利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状态转换。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现行有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达到1970项。深入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及雄安新区进行长期驻点研究和“一市一策”技术指导。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和奖励机制,全国首批124家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扎实开展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稳步推进环境国际公约履约。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面临多重挑战。一是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地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劲头发生了松动,将经济下行压力简单归结于环境监管过严的模糊认识有所抬头,放松环境监管的风险有所增加。二是环境治理越来越要啃硬骨头,一些问题解决的难度在加大。部分地区仍对传统产业存在路径依赖,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生态环境风险依然较高,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三是有的地方、有的领域环境治理基础薄弱,工作难度较大。城乡发展和环境治理不平衡,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一些地方农村人居环境仍然存在“脏乱差”现象。四是生态环境队伍薄弱,尤其是基层专业人员缺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亟待提高。五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还不稳固,受自然条件变化影响较大,需要用更多更大的减排量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将正视这些问题和挑战,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不能放宽放松,更不能走“回头路”,保持攻坚力度和势头,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阵地、巩固成果,保持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坚定不移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做到稳中求进、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两手发力、点面结合、求真务实,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七大标志性战役,严格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加大工作和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是: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提高到79.4%,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同比下降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提高到71.3%,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6%,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2%、2%、3%、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3.6%左右。

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打造高质量发展“雄安样板”,推进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全国“三线一单”编制和落地。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积极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强绿色供应链建设,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深入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重中之重,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指标、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防控。扎实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行动。稳妥推进散煤治理,继续实施清洁取暖。坚决治理“散乱污”企业,积极推进钢铁行业*低排放改造。统筹“油、路、车”,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保好水、治差水。全面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或方案。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启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推进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持续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做好农用地详查成果集成。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继续做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三)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国土绿化和生态保护修复进程。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开展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办法。继续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做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筹备工作。

(四)保障核与辐射安全。深入贯彻核安全法,加快核与辐射安全配套法规标准制修订,优化核安全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国家核安全政策。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核电厂、研究堆与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强化铀矿冶、伴生矿和电磁辐射安全监管。加快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五)推进生态环境督察执法。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和后续整改落实,认真研究办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继续推动制定长江保护法,及时提请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加快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领域行政法规制修订。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系,启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组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机构。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统筹安排强化监督,既督促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又主动加强对企业治污的指导帮扶。

(六)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力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全绿色金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领域科技攻关。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快推动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依法制定和落实限期达标规划。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评估和制修订。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广泛动员和鼓励公众参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实施监督和执法检查,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来源:中国人大

环评法作出修改,环评资质正式取消!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浏览次数:    2019-04-01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修改,标志着“环评机构资质”正式取消!也标志着我国正在进入新的环评时代。

环评法作出修改,环评资质正式取消!

主要内容: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等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这是否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任何企业、机构都可以从事环评工作呢?

事情并非如此。

更严厉的行业管理顶层设计正在展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新的更加严厉的环评行业管理顶层设计正在展开。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新环评法实施前夕,环境部曾在2018年12月18日召开过一次会议,讨论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同时,环境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三个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管理办法》编制说明显示,资质取消后,将不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设置准入门槛,具备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均可编制。为保证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改革现有制度体系,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四类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在“编制单位限制”中要求,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自行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编制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类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受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而编制人员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分别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具备研究或者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满10年。

构成犯罪行为的可终身禁入

除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要求,《管理办法》中对“违法情形”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

违法行为包括六大类: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主要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等基础材料数据明显不实的;主要污染源源强核算、主要评价因子和重要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预测等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或者虚假的;未提出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环境风险,或者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未针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或者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遗漏、虚假,致使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不当,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或者致使建设项目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列出了环境保护目标遗漏或者描述失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等11种通报批评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存在上述六种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编制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技术单位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员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还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并将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及时记录在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限制分数的,生态环境部将其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记分办法》中规定的限制分数为年度累计失信记分20分。

《记分办法》显示,失信记分在3、5、7、20分不等,公开信息或接受监督检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被直接记20分。

河北钢铁企业*低排放改造进度加快 附排放现行标准
浏览次数:    2019-03-29

“颗粒物5.1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04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30.5毫克/立方米……”记者近日在河北省邯郸市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采访时看到,企业3#90平方米烧结机烟气实时监测数据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数据保持在个位数波动。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能源部部长辛景昌告诉记者:“去年9月底,我们完成了*低排放改造,运行半年来,烧结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能够稳定优于河北省钢铁行业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低排放标准,这一标准为国内外现行标准*严水平。”

据了解,作为钢铁大省,河北把钢铁行业*低排放改造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对标世界一流标准,在国内率先开展了*低排放改造。自2018年起,已累计投入资金128.83亿元,分3年谋划实施359个钢铁行业*低排放改造项目,截至目前已实施改造306个,完成了228个。

提标改造这道坎迟早要过

全省2020年执行新标,但多数企业选择提前治理、提前达标

“我们公司现有3台烧结机,其中两台90平方米、1台200平方米,全部完成了*低排放改造。”辛景昌向记者介绍说,邯郸市政府要求2019年完成所有烧结机*低排放改造任务,新兴铸管将这一提标改造任务提前到了2018年底完成。

据了解,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低排放标准》明确提出,现有企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但面对*低排放改造的大势所趋,河北省多数钢铁企业选择了主动加压,提前治理,提前达标。

“德龙钢铁自2016年下半年起就开始实施*低排放改造,截至去年10月,公司累计投入资金7.8亿元,完成了烧结、炼铁、炼钢等全部工序以及无组织排放的*低排放改造。”邢台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环保部部长杨晓斌介绍说。

“马鞍子比马贵。”提起此次改造,辛景昌感叹,新兴铸管每台烧结机投资才1亿元,而*低排放改造设施每套近两亿元,全部算下来投资*过5亿元。但辛景昌也表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企业应该承担起治污的主体责任。“这道坎迟早要过,晚做不如早做,凑合做不如做好,选*好的技术,达到*高的排放水平,企业才能走得更长远。”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钢铁行业*低排放改造的一个难点是烧结机的烟气脱硝,目前市场上脱硝技术较多,活性炭、活性焦脱硝技术运行较为稳定,但投入也更大。

新兴铸管炼铁部环保总工高广维介绍说,“有一种石灰石膏法+SCR的脱硝技术,成本仅是活性焦脱硫脱硝脱二噁英技术路线的一半,但治理效果没有后者好。权衡再三,我们*后选择了治理效果较好的活性焦技术。”

好的技术改造成本相对较高,杨晓斌也向记者表示:“以我们在建的230平方米烧结机为例,这套设备总造价5.5亿元,烧结机本身造价3亿元左右,配套的活性炭脱硝*低排放治理设施造价约2.5亿元,这还不包括后续的运维费用。”

企业之所以不惜投入大量资金选择好的技术,主要是河北省的*低排放标准对后期稳定达标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张仲成是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低排放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他介绍说:“标准有个前置条件,即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6%条件下,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这个要求既防范了企业通过稀释烟气浓度来达标,也对后期稳定达标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无组织排放管控加严

钢铁企业全工艺流程管控无组织排放,推动精细化管理

事实上,河北省钢铁行业*低排放改造还不仅仅是有组织排放口的改造,按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管控也大幅收严。

张仲成介绍说:“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低排放标准》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有厂房车间、无完整厂房车间的颗粒物浓度限值,规定了厂界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要达到这一标准,意味着钢铁企业要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输送以及生产工艺全过程,全面增加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杨晓斌向记者介绍说,“在无组织排放治理上,德龙钢铁累计投资3亿元左右,建起了5个大棚,实现了原料、物料、燃料等仓化储存;此外,在物料的运输中全部采用密闭皮带运输,取消了厂区内汽车倒运环节,减少了无组织排放。”

河钢邯钢是国内首家应用活性炭脱硫脱硝工艺完成烧结机烟气治理的企业,也是邯郸市率先完成*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

在无组织排放管控上,河钢邯钢着力打造“花园式生态化清洁工厂”,大力度推进了深度治理和环境整治,全厂实现了“区域见湿、路面见黑、裸土见绿、设备见本色,厂区环境无烟、无味、无尘、无声,生产过程不产尘、不溢尘、不带尘、不扬尘”的“四见、四无、四不”目标。

在新兴铸管采访时,记者看到,*低排放改造不仅改善了企业厂区厂貌,更使企业在环境管理上趋于精细化。

“*低排放改造半年来,我们逐步掌握了一些规律。比如频繁开关机时会造成排放指标的波动,开机时温度上不去影响氮氧化物去除效率,温度上升过快,又容易造成活性焦燃烧;此外,操作不当也会造成数据波动。”新兴铸管环保能源部相关负责人吴英介绍说,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包括减少开关机等在内的26项自律机制和工作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要求工作人员随时检查进出口在线监测的数据情况,发现异常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运维成本虽高但有扶持政策

秋冬季错峰生产差异化管控中,完成*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减免停限产

改造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后期运行维护成本如何?

面对记者的疑惑,杨晓斌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低排放改造后,1吨烧结矿增加成本约25元,按照我们年产量400万吨计算,仅这一项就增加运行成本1亿元左右。”

此外,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随着河北省钢铁行业*低排放改造的推进,治污所需的活性焦、活性炭价格也呈现了上涨势头,这无形中也增加了企业的运维成本。

然而面对成本的增加,大多数具备条件的钢铁企业仍然在全力推进提标改造。这与河北省的支持政策密切相关,其中,对钢铁企业*具吸引力的扶持政策是在秋冬季错峰生产差异化管控中,完成*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可以调减停限产比例甚至可以免于停限产,拿到更多的生产份额。

新兴铸管是邯郸武安市首家完成*低排放改造的企业,由于改造到位,在邯郸市2018年~2019年秋冬季错峰生产差别化管控中,新兴铸管就获得了*高负荷的生产许可,为企业持续增加利润奠定了基础。

此外,在河北省《推进重点行业和锅炉*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十条支持政策措施》中,河北省还明确了减免征收环保税、优先支持企业开展排污权交易等支持政策,这也极大地调动了企业推进*低排放改造的积极性。

据专家测算,河北省钢铁行业全部达到*低排放标准后,河北省钢铁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比例分别为15.9%、64.8%、64.9%,减排效果明显,可有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钢铁行业*低排放改造标准

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出台《钢铁企业*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低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烧结机头及球团焙烧设备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临汾市《钢铁行业*低排放标准》:烧结(球团)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16%(18%)的条件下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炼铁、炼钢等其他工序污染物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河南省发布2019年工业炉窑治理专项方案
浏览次数:    2019-03-28

方案中,要求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包括有色金属(含氧化锌)行业 、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耐材行业、铁合金行业、 陶瓷行业、 砖瓦窑行业、 刚玉工业及 石灰制造行业,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有色(含氧化锌)、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耐材、铁合金、陶瓷、砖瓦窑、刚玉、石灰、铸造、化工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和《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深入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完成我省工业炉窑达标排放治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分类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治污设施不配套、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各类窑炉进行分类整治,实现工业窑炉全面达标排放。持续推进工业窑炉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大幅减少工业窑炉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各类工业炉窑稳定达标排放。

二、工作目标

开展砖瓦窑、石灰窑、隧道窑、焙烧窑以及各类熔炼炉、焙烧炉等关停取缔、升级改造、重组整合工作,按照“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类施治、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要求,重点解决工业窑炉治污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问题。2019年10月底前,各类工业窑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各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针对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 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窑(炉),开展拉网式排查,并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9 年3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二)加大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2019年10月底前,淘汰全省范围内所有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 毫克/立方米。

(三)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1.有色金属(含氧化锌)行业。2019年底前,有色冶炼及压延企业的焙烧炉、冶炼炉、熔炼熔化炉完成提标治理。

(1)铜、铝、铅、锌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50毫克/立方米。

(2)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2.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玻璃制品(玻璃纤维)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实施玻璃熔炉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100、26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3.耐材行业。2019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耐材企业的烧成、烤花(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工序完成提标治理。

(1)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4.铁合金行业。2019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铁合金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矿热炉、精炼炉要封闭并安装除尘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使用煤气全封闭窑炉生产铁合金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2)中频电炉铁合金企业,中频电炉炉口以上建设封闭式集气罩,集气罩面积应将出铁口(浇注口)覆盖在内并安装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3)烘干炉采用天然气(LNG)、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安装袋式除尘器,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4)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5.陶瓷行业。2019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建筑陶瓷和日用陶瓷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6.砖瓦窑行业。2019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砖瓦窑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人工干燥及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7.刚玉工业。2019年底前,刚玉企业的熔炼炉、熔化炉、铝石窑完成提标治理,窑炉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其他污染因子达到《河南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

8.石灰制造行业。2019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石灰制造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石灰窑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要求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有色(含氧化锌)、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耐材、铁合金、陶瓷、砖瓦窑、刚玉、石灰、铸造、化工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五)建设工业炉窑在线监测设施

2019年9月底前,以煤(煤矸石、粉煤灰)、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或原料的工业窑炉企业,要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工业窑炉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工业炉窑使用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治理要求,选择先进成熟的治理技术,积极开展治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逾期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调度督导。各地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力争所有治理项目尽快动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治理项目完工后,企业要及时开展监测,确保稳定达到国家和省里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浏览次数:    2019-03-26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环保问题也日益增加,国家工信部2016年对制鞋业提出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计划后,近年来发生的PM2.5严重超标问题,严重雾霾问题都说明大气排放物是影响空气质量的直接因素,每个工业企业对大气排放物都有责任做好控制。目前,制鞋行业大气排放物与传统橡胶行业密切联系,但因存在粘合工艺,与其它橡胶制品行业还有区别。

目前制鞋工厂(含制底工厂)主要工序包括炼胶、硫化、粘合(包括合布等工序),大气排放物主要包括颗粒物、氨气、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是粘合环节使用的胶粘剂、处理剂中含有严格控制的苯、甲苯、二甲苯,同时还含有乙酸乙酯、丁酮等挥发性有机物,因此中橡协胶鞋分会自2016年起组织调研并立项,通过实地监测和论证,经多次研讨和内部预审,并报批后,由中橡协组织专家进了评审和修改,并在网上公示后发布实施的。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印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
浏览次数:    2019-03-26

日前,山东印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代替DB37/ 664—2013)》。标准将于2019年9月7日实施。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代替DB37/ 664—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664—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进行分类和定义;

——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

——增加了氨逃逸和氨厂界浓度控制指标要求;

——加严了大气污染物部分项目排放限值;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军华、丁程程、郭龙、邓保军、张战朝、史会剑、苏志慧。

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或蒸汽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或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DB37/664—20192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DB37/T270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5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火电厂thermalpowerplant

燃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existing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3.3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newboilerorgasturbinese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3.4燃煤锅炉coalfiredboi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3.5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oil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3.6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gasfiredboilerorgasturbineset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3.7其他燃料锅炉otherfuel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外,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其他燃料的锅炉。

3.8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DB37/664—2019

3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9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W型火焰炉膛archfiredfurnace

燃烧器置于炉膛前后墙拱顶,燃料和空气向下喷射,燃烧产物转折180°后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而形成W型火焰的燃烧空间。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2016年9月19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6年12月3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锅炉和以油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燃气锅炉和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以及其他燃料锅炉,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3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锅炉或燃气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4.4采用氨法脱硫或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其氨逃逸浓度应满足HJ2301的要求;氨厂界浓度应满足GB14554中1.0mg/m3的限值要求。

4.5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的,该地域范围内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及山东省发布的公告、方案及规划中关于特别排放限值等的相关要求。

4.6两台及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组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按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中*严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

4.7煤场、灰场以及辅料的贮存、卸载、输送、制备等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并满足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T373、HJ819和HJ820等的相关要求。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16157、HJ/T55、HJ/T397、HJ819、HJ820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1.4新建和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6达标判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实施与监督

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临汾:2019年10月底前钢铁、焦化完成*低排放改造 标准如下
浏览次数:    2019-03-22

日前,为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实际情况,山西临汾下发《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通知。文件要求各企业在实施治理改造中,以达标为目标,选择先进、成熟、稳定、可靠的治理技术实施改造。

对按《方案》要求完成治理并通过市县验收的标杆企业,在2019一2020年冬防期间可不实施错峰停限产。

方案要求:

钢铁行业

1、2019年6月底前,完成炼铁、炼钢等工序的*低排放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的*低排放改造。

验收标准:烧结(球团)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16%(1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炼铁、炼钢等其他工序污染物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200mg/m3的标准。

2、2019年10月底前,全市钢铁企业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和监测、无组织排放管、控、治一体化智能平台建设。

验收标准:改造后,钢铁企业主要无组织排放源周边1米处,颗粒物浓度小于5mg/m3;经收集处理后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

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

焦化行业

1、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推焦、出焦其他工序的*低排放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焦炉烟囱的*低排放改造。

验收标准: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0mg/m3、130mg/m3焦炉装煤、推焦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的标准。

2、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焦化企业全面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和监测、无组织排放管、控、治一体化智能平台建设。

验收标准:改造后,焦化企业主要无组织排放源周边1米处,颗粒物浓度小于5mg/m3;经收集处理后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小于10mg/m3 。

钢铁行业机动车污染防治

1、大幅提高铁路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减少汽运比例。对企业内短距离运输大宗物料的,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不具备铁运和密闭输送条件的,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未出台前暂按国五标准执行)的汽车运输。

2、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有铁路专用线的,铁运比例达到80%以上;无铁路专用线的,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耒出台前暂按国五标准执行)的汽车运输。企业内物料产品全部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密闭方式运输。

环保企业福利: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浏览次数:    2019-03-22

      3月2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等。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强调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发展目标任务;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决定延续部分已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扶贫捐赠和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会议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任务逐项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国务院各部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奋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一要突出重点。各部门要紧扣深化改革开放、简政减税降费、优化公平营商环境、培育新动能等,尽快出台细化措施。二要抓紧推进。已确定的工作和政策要尽快落地、资金尽快下达,坚持结果导向,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的企业反应、群众呼声,确保工作早见效、市场主体有感受。三要协同发力。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相互配合和政策配套。完善督办机制,坚决防止工作推进中“跑偏走样”、不作为等问题。以有力有效抓落实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主体信心,顶住下行压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会议决定,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三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同时,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县市倾斜。

        为发挥减税政策对改善民生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支持作用,会议还决定,一是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三是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天津印发《2019年天津生态环境工作要点》
浏览次数:    2019-03-20

日前,天津印发《2019年天津生态环境工作要点》。文件提出,打好蓝天保卫战。完成荣程钢铁、天钢联合特钢2家钢铁企业烧结等重点工序*低排放改造,完成天钢集团、钢管集团2家钢铁企业4项治理改造任务并加快推动*低排放改造。完成全市22套公共煤电机组冷凝脱水深度治理和168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全文如下:

2019年天津生态环境工作要点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扎实做好2019年生态环境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遵循,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线,聚焦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集中力量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助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努力展现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担当新作为。

二、工作目标

2019年,牢牢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要求,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全市PM2.5年均浓度持续改善,地表水达到并优于Ⅲ类水质断面达到40%、劣Ⅴ类水质断面占比均达到25%。近岸海域水质稳中向好,完成国家下达总量减排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服务高质量发展

加强源头管控。基本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禁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实施精准化服务。进一步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和审批程序,实行重大项目环评技术评估跟踪式服务。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服务平台,促进环境治理需求与供给有效对接,指导企业制定科学的环境治理解决方案。实行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别化错峰生产,按不限产、不同比例限产、全部停产划分为3-5类。生态环保“领跑者”企业可不实行错峰生产、不采取应急减排。

(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01

全力打好蓝天保卫战。严格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与生态环境部对标对表,提前谋划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测算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深化“五控”治理,严格落实*低排放监管力度,完成荣程钢铁、天钢联合特钢2家钢铁企业烧结等重点工序*低排放改造,完成天钢集团、钢管集团2家钢铁企业4项治理改造任务并加快推动*低排放改造。完成全市22套公共煤电机组冷凝脱水深度治理和168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持续实施区域降尘量考核,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和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继续淘汰老旧车,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持续细化“一厂一策”,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联动,遇不利天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确保启动迅速、响应及时,将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降至*低。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试点市场向全国市场过渡。

02

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深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实施18个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超标整治。建成咸阳路、东郊等污水处理厂,加快消除污水管网空白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368万吨。全面摸清重点河道湖库沿线入河排污口,推进合流制地区雨污水分流改造,巩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完成建成区外40%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推进规范化建设,开展万人千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统筹陆海污染防治,下大力气抓好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重点任务,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加快启动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机制,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实行近岸海域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三级管控,强化河口海湾等生态修复。加快渤海综合治理,启动湾长制建设,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及达标整治,实行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

03

全力打好净土保卫战,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报告,继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更新公布天津市污染地块名录,加快推动受污染建设用地治理,重点推动天津农药总厂、同生化工厂土壤修复。加强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完成125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三)巩固提升生态环保督察成果

01

深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工作。加快推动14项未完成的任务整改落实,持续用力推进整改,确保督察问题不反弹,整改成效经得起检验。切实抓好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督促各区、各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清单管理、定期调度、及时通报。

02

完善常态化督察监察机制。优化整合驻区督办检查组,紧盯问题、紧抓整改,确保落地见效。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回头看”。针对大气、渤海、农村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加大攻坚力度,平稳有序推进各项攻坚战,针对整改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区,适时进行“回头看”,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03

加大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切实做好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厘清监管职责、明确执法边界。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领域,突出环境质量不降反升、执法力度弱等重点区域,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热点和群众反映焦点问题,开展集中执法行动,深化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用好用足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强制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01

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阶段任务,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精准落地,启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编制《天津市双城间绿色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严格分区分级管控,助力推动构筑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2019”专项行动,发现问题限期整治修复。

02

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全面贯彻国家要求,确保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各项改革任务按期完成,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实行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防范重金属污染风险。

03

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和历史遗留的废旧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监督检查和收贮率达到100%。推动全市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建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区开展辐射应急演练工作。

(五)推进京津冀联建联防联治

01

积极推进京津、津冀新一轮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全面支持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区域空气重污染、水污染防治应急联动,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签订第二轮引滦上下游生态补偿协议。

02

主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创新,加强区域、流域污染协同治理,发挥人才、技术、标准优势,积极引领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全力争取、积极承接流域海域监管机构。

03

共同打好渤海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共同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妥善解决跨界、飞地环境管理体制障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实施机构改革。

完成生态环境机构改革,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高效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落实执法用车,统一执法着装,提升执法权威,推动各区落实“公安驻环保工作组”制度。争取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渤海生态环境监管机构支持,协调推动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健全法规制度体系。

推动颁布实施《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加快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颁布实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环保标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实施,配套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操作办法。加快汽车制造等2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强证后监管。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跑制度,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壮大。

(三)创新管理技术手段。

深入开展大气、水等重点环境问题成因与治理技术攻关;开发水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噪声、移动源、排污许可、应急监测,升级移动执法、行政处罚等业务监管系统,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信息化支撑覆盖面,对大数据应用夯实基础。基本完成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健全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公开监管体系,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环境宣传。

增强环保新闻宣传的时、效、度,提高每次新闻发布会和政策解读会的影响力,确保至少召开12次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发布环境信息、解读政策措施、回应舆论热点。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作战计划和生态环境部各专项行动,组织大型主题采访。围绕各项执法专项行动,组织伴随式采访,特别是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期间,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持续曝光违法问题,在生态环境局网站和双微开设“曝光台”。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一)牢牢把握“根本遵循”。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学懂弄通做实,在学深悟透、务实戒虚、整改提高上持续发力,把教育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砥砺党性心性、忠诚履职尽责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二)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三个着力”为元为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贯彻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大监督执纪和问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要求做到“三个表率、一个模范”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海晏河清的政治生态。

(三)持续抓好“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工作,持续巩固拓展整治“四风”成果,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战略思维、战略把握、战略谋划和战略运作能力。

(四)全面提升“基层组织力”。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提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水平。突出抓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请示报告等制度落实,履行好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职责,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全面提高、全面过硬。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全面实施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加强“五好党支部”建设,提升基层党的建设质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五)要巩固发展“胜利成果”。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从严查处顶风违纪行为。巩固“以案为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专项治理成果,落实巡视整改措施。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下功夫,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常在、形成常态,增强斗争本领,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本文来源于《天津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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